《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对农村公路作出定义。二是规定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制度。
《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未纳入公路规划道路经改造后申报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经逐步改造后,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技术等级要求后,可以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该项规定明确村屯路、扶贫路转化为农村公路的标准、步骤,将有力地推动村屯路、扶贫路的技术等级提升,并建立起村屯路、扶贫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针对广西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问题,《条例》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吸纳群众参与养护,丰富了养护方式。
另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山区、交通欠发达地区以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方面,引导按照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建设,规定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没有行人通过道路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也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观景台等设施。在农村公路运营方面,对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建立、完善县域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推进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和设施资源共享,促进客货运输、供销、电商、快递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农村居民便捷出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保障。
据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是广西乡村振兴系列立法的重要内容,从2013-2020年,广西出台了相关立法分阶段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出台的农村公路条例、供水用水条例,以及列入立法规划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规,都是乡村振兴系列立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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