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2035年综合交通法规体系基本完备
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跨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各领域“龙头法”和重点配套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法规体系主骨架基本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支撑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保障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撑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交通强国相适应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交通运输各项法律制度更加巩固、更加完备,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支撑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细化了法规项目安排,“十四五”时期推动《公路法(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铁路法(修订)》《民用航空法(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农村公路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35年前,推动《海商法(修订)》《港口法(修订)》《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潜水条例》《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邮政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完成《船员法》《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修订)》《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修订)》《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条例》《通用航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起草并报送国务院。
到本世纪中叶前,在推动已报送国务院的法规项目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完成《道路运输法》《航运法》《港口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市场管理条例》《邮政服务条例》起草并推动颁布实施。
《意见》明确了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结构,根据各法规主要调整领域,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由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铁路法规系统、公路法规系统、水路法规系统、民航法规系统和邮政法规系统六个系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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