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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铁路提单背后的“重庆探索”

发表时间: 2020-08-25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154次

  “一带一路”助推中欧班列等陆上贸易活动兴起,但根据国际惯例,只有海运提单可作为物权凭证,国际铁路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不利于“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近日,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在重庆宣判,标志着铁路提单业务创新实践在法律层面获得支持。其背后,是重庆在中央部委支持下,对“一带一路”陆上国际贸易规则展开的不懈探索,推动铁路提单从无到有,并不断拓展其应用场景和规模。

  受访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可以此案为契机,在完善法律保障、规范标准规则、加强推广应用等方面加快推进,为构建陆上国际贸易规则贡献“中国方案”。

  全国铁路提单第一案

  去年2月,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汽车,与承运方和融资担保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货运代理方向外国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作为提货凭证。

  货物经中欧班列运输至重庆后,进口方英飒公司与国内销售商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将提单交付孚骐公司,但孚骐公司持提单向承运方提货时却遭到拒绝,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这是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孚骐公司认为,其持有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承运方认可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和铁路提单指示的收货人约定,只能向汽车进口商英飒公司交付货物,因此拒绝放货。

  此案日前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典型案例。经审理,法院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即孚骐公司,判决被告向原告即孚骐公司交付货物。

  该案审判长、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介绍,由于此案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在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和铁路提单实际状况以及多方查询资料、反复探讨论证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是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法院做出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判决。

  “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贾科说,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行业发展,进而带动贸易、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发展。

  “此案的判决结果,既是对有关铁路提单创新探索的鼓励和保护,标志着铁路提单业务创新实践在法律层面得到肯定,为下一步的创新探索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引领基础。”重庆商务委统筹指导处处长张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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