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2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了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并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旅游公路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沿线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因素。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发展全域旅游、重点景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以及产业园区、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物流等融合。旅游公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命名,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和旅游行业特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保护文物古迹、传统村落、自然景观、水源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避免或者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办法》规定,旅游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旅游公路用地范围内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文化旅游、特色产业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系统等现代管理方式,发布通行情况、景区景点、服务设施、气象等旅游公路沿线区域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公路交通状况、旅游旺季淡季对货运车辆分季节、分时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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